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五、第九0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貳枝(各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壹顆、土造子彈柒顆與改造手槍槍身、槍管各貳枝、彈匣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擊錘業經內政部依法公告為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竟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受 呂文堂 (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之託,代為保管寄藏可發射子彈且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二枝(均係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各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各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制式子彈二顆(送鑑定後,其中一顆已經試射而僅餘彈殼)、具殺傷力之直徑約7.99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9顆(送鑑定後,其中二顆已經試射而僅餘彈殼)與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改造手槍槍身、槍管各二枝、彈匣一個(起訴書誤載為三個)後,均置於其位於臺中縣○○鄉○○路○段○○○號之住處內。嗣分別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四月三日,為警於同縣太平市○○路○段○○○號前在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乙○○之上述住處內,分別查獲並扣得乙○○受託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前開改造手槍、制式及改造子彈、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與如附表所示不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四十五顆、砂輪機等物品,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前開改造手槍、制式及改造子彈、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檢視照片十一張,搜索票影本、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現場查獲照片共二十六張、現場圖一紙等件扣案足憑。且查上開改造手槍一枝及改造子彈十一顆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一、送鑑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撞針座及土造金屬擊錘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二、送鑑改造子彈十一顆,認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約7.99mm金屬彈頭,採四顆試射:貳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壹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甚微,認不具殺傷力;另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語,此有該局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0960024431號函附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改造子彈九顆均具有殺傷力,可以認定。另扣案改造手槍一枝、改造手槍二枝(半成品,即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含槍身、槍管各二枝,彈匣一個)、制式子彈二顆,亦經台中市警察局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一、送鑑改造手槍(成品)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以性能檢驗法檢測,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裝填具底火之適用彈殼測試,可擊發,應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研判具殺傷力。二、送鑑改造手槍(半成品)二枝,鑑定情形如下:(一)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以性能檢驗法檢測,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槍管內阻鐵而成,欠缺保險鈕及後端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研判不具殺傷力。(二)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以性能檢驗法檢測,認係仿VALTRO廠85COMBAT型金屬模型槍製造之槍枝,槍管內具阻鐵,無法發射彈丸,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三、送鑑制式子彈二顆,以性能檢測法檢測,認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8.9+0.5MM金屬彈頭,採樣一顆以試射法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四、送鑑定改造子彈(成品)貳拾顆,鑑定情形如下:略以以性能檢驗法檢測,均認不具殺傷力。五、送鑑定改造子彈(成品)貳拾參顆,鑑定情形如下:略以認均係(土造)金屬彈殼。六、送鑑彈匣一個,認係金屬彈匣。」等語,此有此有該局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刑鑑字第0960053995號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子彈二顆均具殺傷力,可以認定。雖該局就上開改造手槍二枝(半成品,即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含槍身、槍管各二枝,彈匣一個),就槍枝(半成品)現狀而立,認不具殺傷力云云。惟手槍之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擊錘業經內政部依法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台(八六)內警字第八六七○六八三號公告為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且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不以具有殺傷力為必要(並無殺傷力之問題),是縱所查獲之槍枝(半成品或主要零件加以組裝)經鑑定結果無殺傷力,仍不影響該等零件為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之事實(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第二0二四號、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七二五二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受託寄藏而持有上開改造之槍身、槍管各二支、彈匣一個,其中改造之槍身、槍管各二支裝配而成之半成品,經鑑定結果雖不具殺傷力,惟仍不失為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亦可認定。準此,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及同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被告於寄藏後繼續持有之行為,因寄藏本含有持有之性質,且其間並無中斷之情形存在,應認已為寄藏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受託寄藏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審酌被告無視禁令,無故持有槍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危害社會治安,參以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緩刑中再犯本件之罪,惡性非輕,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五年,固非無見,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能坦承犯行,其受託而所寄藏槍、彈之時間不長,並未持以犯罪,併參以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之求刑稍嫌過重,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上開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二枝(各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各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一顆(送鑑定後,其中一顆已經試射而僅餘彈殼)、土造子彈九顆(送鑑定後,其中二顆已經試射而僅餘彈殼)與改造手槍槍身、槍管各二枝、彈匣一個,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經鑑驗試射之制式子彈一顆及土造子彈二顆,雖均認具殺傷力,惟該等試射所餘之物,已喪失子彈效用,不再具有殺傷力而待廢棄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與本件犯罪無涉,且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依法不得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槭管制條例第8條第l項、第4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改造子彈(成品)│22顆│不具殺傷力│├──┼──────────┼─────┼─────┤│2│改造子彈(半成品)│23顆│不具殺傷力│├──┼──────────┼─────┼─────┤│3│底火│1盒││├──┼──────────┼─────┼─────┤│4│火藥│1瓶││├──┼──────────┼─────┼─────┤│5│鑽床(含固定座3座)│1組││├──┼──────────┼─────┼─────┤│6│砂輪機│1臺││├──┼──────────┼─────┼─────┤│7│小固定座│3座││├──┼──────────┼─────┼─────┤│8│鑽頭│22支││├──┼──────────┼─────┼─────┤│9│電鑽│1個││├──┼──────────┼─────┼─────┤│10│銼刀│32支││├──┼──────────┼─────┼─────┤│11│活動扳手│2支││├──┼──────────┼─────┼─────┤│12│螺絲起子│3支││├──┼──────────┼─────┼─────┤│13│鉗子│6支││├──┼──────────┼─────┼─────┤│14│通槍條│1支││├──┼──────────┼─────┼─────┤│15│電鑽鎖緊器│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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