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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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湯秀菊 相對人 李麗華 (即 李廖耿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李廖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廖耿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2月24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8年3月1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而第三人李廖耿於98年4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雲院恭99司執壬字第5016號通知、本院民事執行處雲院恭99司執壬字第5016號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西中││0000-0000│建│1.33│全部│李廖耿(遺產管理人:李麗華)││0│││││││││││1││││││││││├─┼───┼────┼───┼───┼────────┼─┼──────┼───────┼───────────────┤│0│雲林縣│西螺鎮│西中││0000-0000│建│18.96│全部│李廖耿(遺產管理人:李麗華)││0│││││││││││2││││││││││├─┼───┼────┼───┼───┼────────┼─┼──────┼───────┼───────────────┤│0│雲林縣│西螺鎮│西中││0000-0000│建│40.64│全部│李廖耿(遺產管理人:李麗華)││0│││││││││││3││││││││││├─┼───┼────┼───┼───┼────────┼─┼──────┼───────┼───────────────┤│0│雲林縣│西螺鎮│西中││0000-0000│建│20.95│全部│李廖耿(遺產管理人:李麗華)││0│││││││││││4││││││││││├─┼───┼────┼───┼───┼────────┼─┼──────┼───────┼───────────────┤│0│雲林縣│西螺鎮│西中││0000-0000│建│13.05│全部│李廖耿(遺產管理人:李麗華)││0│││││││││││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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