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破損玻璃球壹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000000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
3月1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5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破損破璃球1個、玻璃球1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此成分與扣案物品難以完全析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9年3月1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5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而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吸食器1組、破損玻璃球1個、玻璃球1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4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84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堪認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破損玻璃球1個、玻璃球1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殆無疑義。復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物品與毒品分離後各別秤重,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物品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述可參,是前開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破損玻璃球1個、玻璃球1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物品與其上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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