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五又二分之一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2月12日晚間8時5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6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呈MDMA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6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
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綠色藥丸3顆(俟因鑑驗使用1/4顆)、紅色藥丸3顆(俟因鑑驗使用1/4顆),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此有該公司98年12月25日UL/2009/C0410號、UL/2009/C041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足參,準此,前開扣案物既為第二級毒品MDMA,自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准就鑑驗所餘MDMA51/2顆沒收銷燬之;至包裝扣案MDMA之包裝袋,因非屬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使用之器具,且得與錠狀藥丸分離秤重,要與粉末狀之毒品析離後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情形有間,自無不可析離之關係,尚難認屬毒品而為違禁物之一部,爰不在本件宣告沒收之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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