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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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國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44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