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聲請人 周龍德 非訟代理人 周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 王學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5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發票日與所附證物本票之發票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