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柯國智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21日所為之107年度審訴字第844號刑事確定判決(偵查案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第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柯國智對於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4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且本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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