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06號上訴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巧玲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上訴人陳雅玲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9415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其如數補繳在卷。惟上訴人竟於108年2月27日到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8萬3190元,顯然溢繳2萬3775元(83,190-59,415=23,775),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是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前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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