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聲請人 周惠雯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 何牧珉 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試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合法,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未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電子郵件所傳送之行政訴訟輔助參加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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