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蔡霞 ( 林慶芳 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林順意 (林慶芳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林孝仁 (林慶芳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林信義 (林慶芳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林玉鳳 (林慶芳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慶雲
林 陳昭雲 林麗 如 林麗娟 林志達 林志潔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2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