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28號聲請人乙○
號聲請人丁○○
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委任狀及代理人甲○○之身分證件(委任狀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