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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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7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台北縣新莊市」,有本件附卷證據即債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可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已於96年5月16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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