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199號
原 告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訴訟代理人 陳伯侖
葉儒霖
被 告 林靜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7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199號
原 告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訴訟代理人 陳伯侖
葉儒霖
被 告 林靜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7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