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簡字第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鄭明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5
條第1項規定,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向原告貸款借款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限6年,以每月一
期共分72攤還本息,如逾期未清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
算遲延利息,並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以9期為限。詎被告至104年9月11
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尚積欠本金174,502元。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74,502元,及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0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
還收息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4,502元,及自104年10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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