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劍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劍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5行原記載「尚未確定」,應更正為「
已於105年4月25日裁判確定」。
(二)被告前於民國89年、103年、105年間,已3次因酒後不能
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