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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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46號
原 告 林建呈
被 告 葉閔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