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賢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利益償還請
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276,3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