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二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六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物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
之色情光碟拾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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