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三六號
上 訴 人 丙○音響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千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