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四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
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
扣案之柴油叁仟貳佰公升、加油槍貳、油量計表貳台、儲油槽壹個及幫浦壹部,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犯罪之首日為九年六月一日(聲請
書漏載「月」字);及證據部分增列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編號FU00000000檢驗報告及照片十五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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