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參加被告所召集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止
,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採內標制,共八十三會之合會二會。詎被告竟於
九十年一月第四十四會時宣布止會,被告既於九十年一月宣布止會,則該合會即
已終止,被告自應自此時起負返還其自參加該合會時起至止會之日止其應得之合
會會款共八十八萬元,惟屢經向被告催討,被告除以其另參加合會之死會款四十
萬八千元扺銷外,餘款四十七萬二千元均拒不給付,爰依合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等語。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並不爭執,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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