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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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庭(新市鄉○○路○○號)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