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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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庭(新市鄉○○路○○號)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90 年度 新簡 字第 615 號裁定(90.09.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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