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