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7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