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1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栗枬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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