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4號上訴人甲○○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228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伍佰 零肆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 陸仟參佰 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