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苡蓁 原名 莊淑萍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5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