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陳淑姫
上列原告因與 苟富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