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陳淑姫
上列原告因與 苟富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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