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45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張麗蓉
王 楊水吟
陳麗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月琴
被 告 陳漢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蓉
被 告 施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國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陳漢武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施芳與原告間有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