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郭宗錞
被 告 蔡衍明
黃清龍
蘋果日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款規定,應記載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明確之陳述,以
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亦未載明被告蘋果日報之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