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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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得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得雄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曾因相
同案件,於民國100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北交
簡字第145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90,000元確定,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並更正: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7928-TM」,更正為「7925-T
M」。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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