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楊文弼
被   告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1號,此
有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8頁參照)在卷可證;至原告固主張
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等詞,
既與被告戶籍地址不符(被告於95年3月24日遷出上址,戶
籍謄本即本院卷第18頁參照),被告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又
未在該址收受本院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即本院卷第12頁參
照),原告復不能釋明被告確實居住於該址,自難僅以原告
單方主張遽論被告之住所地。從而,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
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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