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史逸安 (原名:
史朝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