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2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