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28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5月14
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097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9日下午9時4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50之5號2樓之3。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壹仟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 何明安 於警訊中
證述相符。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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