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2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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