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甲○○、丙○○、丁○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以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消滅
時效為由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就被告部分視為起訴。茲原
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通知原告
於送達後補正,並於9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