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64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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