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35號
原 告 胡芝 (即 陳炳輝 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陳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19日所為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就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中興地
政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大里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
及提出106年7月10日里登補字第000452號之臺中市大里地政
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佐證,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