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查該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14樓,揆諸首開
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