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因故對原告甲○○產生不滿,竟
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6日9時26分許,在其在於
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住處,利用電腦上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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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承租系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內
容「小心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至甲○○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原告,
使原告見上開簡訊內容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原告之生命
、身體安全,原告忍無可忍提起刑事告訴,業經台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4134號起訴,並經台灣南投地
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5號判處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因為被
告之恐嚇行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自由權,使原告心生畏
懼,精神方面活動受牽制,而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經營服
飾店,請法院衡量上情及兩造身分地位等情事,判決被告應
賠償慰撫金12萬元。是以,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為此,起訴請求判決
如訴之聲明。
三、被告則以:刑事案件伊並無上訴,覺得原告請求過高,伊工
作收入不穩定,還要撫養2個小孩,沒有這麼多錢可以賠原
告,伊的學歷是高中畢業,沒有不動產。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起訴主張於上揭時、地遭被告以手機簡訊恐嚇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而被告因此恐嚇犯行,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
,亦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自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恐嚇,
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痛苦,應屬有據。查原告為大學畢業
,現從事服飾買賣,月入二萬餘元,名下無不動產,而被告
為高中畢業,現無工作,名下沒有不動產,此據兩造陳明,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
被告侵權行為之動機、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兩造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情,認原告於本件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方屬適當,其餘逾此部份
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上開民法所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9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尚不生訴訟費
用負擔問題。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民事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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