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押租金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嘉義縣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國明 被上訴人日月潭船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押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