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 賴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金錢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另原告訴請被告更改原告大四下大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即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依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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