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侯錦漳 被告 侯錦基
侯崑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768元(計算方式:455.32平方公尺×4800元×1/2=1,092,76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