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明堂 被告 李開鴻
李娥 李美 李得枝蔡明月 李慶章 劉慶雲 李家榮 李振和 賴炫圻 李東湖 李林秋金 李國華 李慶祥 李慶裕 李憲宗 李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62,50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