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伍德容 被告 楊欽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緝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對原告為詐欺取財犯行,原告因而於本院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卷證,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