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予瑄選任辯護人江宜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2月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3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予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予瑄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34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被告之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