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0年7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2年3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明峰前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月31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0年7月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27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10日,惟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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