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債權人 廖峻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生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計算明細,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若無,應更正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