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8號原告 陳惠娟 被告 陳文彬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婉玉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